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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3)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13

施行日期:2003-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按照“精减项目、减少环节、规范程序、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服务”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今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政府廉政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意义重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切实做到“应减必减”

深入贯彻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以下行政审批项目:

1.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我市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取消;

3.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市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4.市政府规章层级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5.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相应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

6.设立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设立登记前办理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

7.我市自行设定的企业资质评定审批项目;

8.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调整以下行政审批项目:

1.国务院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做出调整;

2.可以由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协会解决的,改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办理;

3.由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主办单位承担会签、征求意见等义务和责任;

4.属专业技术鉴定的审批项目,改由相应技术鉴定机构负责,并由技术鉴定机构统一向行政机关备案。

(三)按规定应由地市州审批的项目,市里下放区县(自治县、市)审批;按照“重心下沉,立足基层”的城市管理要求,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负责的审批事项,原则下放区县(自治县、市)审批和管理。

市级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在过去项目清理的基础上再次认真清理,提出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方案,并于7月30日前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综合协调处)。

二、以改革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为突破口,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

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监察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单位配合,清理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及其附带收费,提出涉及建设项目的计划、规划、用地、建设、安全、卫生、人防、地质、防雷、抗震等行政审批的改革方案。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清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减少收费,加强监督,努力建立内容公开透明、环节简化明晰、监督制约有力、责任分工到位、收费规范合理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体系,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

三、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后续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审批运行机制

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制定替代措施,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国务院公布取消的1195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的82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并研究制定衔接配套措施和办法,确保中央和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调一致。

建立我市行政审批项目库,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代码管理办法,按不同管理领域分类,形成完整信息体系,在市政府公共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未经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

规范审批程序。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确定不同的审批办理形式,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责任、权限、时限等,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使政府的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减少审批收费。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及国务院有权部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实施。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减少审批收费要与我市“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加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审批权力要实行“审监分离”,形成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审批权力制约机制,加强审批行为的监督,防止审批随意性,从制度上预防和制止“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及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单位要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国务院、市政府明令取消的审批项目落实情况和本通知贯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责任

积极探索实施并联审批制、首问负责制、集中办理制、重大审批项目听证制度、重大审批项目报告制度、重大审批事项备案制度、审批回避制度、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制度等,加强制度建设;要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和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推进政务公开。

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市监察局等部门要抓紧调研起草《重庆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要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和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不按规定条件、程序审批的,只审批不监管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的工作。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迫切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障工作经费,明确工作部门,建立责任制度,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扎实工作,将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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