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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九十四年广播金钟奖奖励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新广一字第0940630017Z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03

施行日期:2005-06-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一字第0940630017Z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为促进无线广播事业之发展,并提升从业人员水准,以发挥广播电视媒体文化传承及社会教育功能,特设立金钟奖。

二、本要点奖励对象为无线广播事业、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以下简称节目供应事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三、奖励项目

(一)节目奖

1.流行音乐节目奖:系指以中外通俗音乐、歌曲为内容之节目。

2.非流行音乐节目奖:系指以中外非通俗音乐、歌曲为内容之节目。

3.文教信息节目奖:系指以文化教育、科技新知、信息为内容之节目。

4.社会服务节目奖:系指以关怀社会弱势族群、促进社会整体福祉为内容之节目。

5.艺术文化节目奖:系指以传扬、提升艺术文化欣赏及表演为内容之节目。

6.综合节目奖:系指提供生活信息、时尚流行、休闲育乐等多元综合性内容,以丰富听众生活内涵之节目。

7.广播剧奖:系指节目内容具有故事情节,并结合人声、对白、音效、音乐等元素,呈现该故事之场景、人物互动与剧情者。

8.最佳社区服务节目奖:系指中功率(含分台)及小功率广播电台所制播,以服务社区为宗旨之节目。

9.最佳地方特色节目奖:系指中功率(含分台)及小功率广播电台所制播,以推广民俗活动、介绍风土民情、呈现具有地方特色之节目。

(二)个人奖

1.流行音乐节目主持人奖。

2.非流行音乐节目主持人奖。

3.文教信息节目主持人奖。

4.社会服务节目主持人奖。

5.艺术文化节目主持人奖。

6.综合节目主持人奖。

(三)技术奖

1.最佳音效奖。

2.最佳编剧奖。

(四)广告奖:由无线广播事业制播之广告或节目供应事业为其客户制作,经由无线广播播送之广告。

1.商品类广告奖。

2.非商品类广告奖。

(五)电台奖

1.服务贡献奖:系指无线广播事业所制播之节目内容及举办之活动,能结合广播事业之特质,对所服务之地区有直接贡献者。

2.专业频道奖:以一贯之特定内容或风格提供广播服务,形成明确定位诉求者。

3.电台行销创新奖:系指无线广播事业之营运模式、行销、企画、宣传及跨媒体整合具创新作法或达成良好绩效者。

4.年度最佳社区电台奖:系指中功率(含分台)及小功率广播电台服务社区有具体成效者。

(六)研究发展奖:对提升无线广播事业或节目供应事业水准有实质助益之研究论文或技术方案。

(七)特别奖:对无线广播事业或节目供应事业有重大贡献之个人或团体。

四、奖励名额及方式

(一)入围各项节目奖、个人奖、技术奖、广告奖、服务贡献奖、专业频道奖、电台行销创新奖、年度最佳社区电台奖者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乙面;每一奖项最佳者另颁给金钟奖乙座。个人奖如为集体创作者,按列名人数,各颁给奖状、金钟奖。

(二)研究发展奖及特别奖得主各颁给金钟奖乙座。

五、评审事宜各奖项之评审,由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新闻局)或其委托办者遴聘有关学者、专家及社会团体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之。前项评审方式及评选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另订之。

六、报名须知

(一)报名日期、报名地址及报名书表由新闻局另行公告。

(二)报名资格

1.除电台奖应由无线广播事业报名外,节目奖、个人奖、技术奖、广告奖由无线广播事业、节目供应事业报名。

2.研究发展奖、特别奖由广播事业、节目供应事业、相关公协会及有关机关团体推荐报名。

3.参赛各奖项之个人应具中华民国国籍,或为依「就业服务法」及其相关法令聘雇之外国人士,并领有证明文件者。

4.个人奖如为一人以上之集体创作,必须列名全体人员,不得择一或由部份代表报名。

5.同一节目,分别为节目供应事业及无线广播事业报名时,由报名者自行协调以一方名义报名。协调不成者,不受理报名。

(三)参赛作品规定

1.各项参赛作品应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至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首播、举办、发表或出版。

2.参赛作品须为完整节目(固定片头)。

3.同一名称、主持人及固定播出时段之节目只能报名一项节目奖项。以同一作品参赛个人奖及节目奖者,其参赛项目应属同一。

(四)报名件数:每一报名者,参赛每一奖项以二件为限。无线广播事业设有分台者,得另以分台名义参赛,每一奖项以一件为限。

(五)报名检附资料

1.节目奖

(1)报名表一式二份。

(2)参赛作品一套六集,各一式二卷,应以全新卡带或CD录制。

(3)参赛作品得删除广告内容。

2.个人奖

(1)报名表一式二份。

(2)参赛作品一套六集,各一式二卷,应以全新卡带或CD录制。

(3)参赛作品得删除广告内容。

3.技术奖

(1)报名表一式二份。

(2)参赛作品一式二卷,应以全新卡带或CD录制。

(3)参赛作品得删除广告内容。

4.广告奖

(1)报名表一式二份。

(2)参赛作品一式二卷,以全新卡带或CD录制。

(3)广告客户同意参赛文件一份。

(4)广告于无线广播播送之证明一份。

(5)药品、食品、健康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材及医疗业务广告,应检附卫生主管机关核准证明影本一份。

5.电台奖

(1)报名表一式二份。

(2)报名服务贡献奖者,须检附资料一式二份,详述电台参与地区服务之企划内容、执行过程、活动照片、媒体配合情形及达成之效益与影响。

(3)报名专业频道奖者,须检附资料一式二份,详述频道定位、经营策略、市场反应等相关说明。

(4)报名电台行销创新奖者,须检附资料一式二份,详述电台行销企画内容、执行过程、创新模式及市场反应与达成目标之绩效与影响。

(5)报名年度最佳社区电台奖者,须检附资料一式二份,详述电台服务社区之具体事项及绩效。

6.研究发展奖:报名表及相关著作一式四份,参赛者照片一张。

7.特别奖:报名表及相关事迹一式四份,参赛者照片一张。

(六)其它应注意事项:每份报名表限报名参赛一项奖项资料,并须加盖报名者及其负责人印信后始为有效。

七、金钟奖得主得向新闻局书面申请自费加购奖座。

八、对入围节目或个人之资格有疑义时,应于入围名单公布后十日内,检具相关书面资料向新闻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九、入围及获奖之作品,如有侵害他人权利、非自行制作或违反政府法令情事,经查证属实者,新闻局应取消其入围及得奖资格,并追缴其已领得之奖状或奖座。

十、得奖者应将得奖作品制作拷贝一份存新闻局,并授权新闻局得永久于海内外作非营利性之利用。(包括但不限于重制发行、公开播送、公开传输等利用)

十一、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由新闻局解释之。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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