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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私地树木影响道路公共安全修剪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工公字第09404053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03

施行日期:2005-06-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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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三日台北市政府府工公字第094040531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私地树木影响市区道路公共安全之修剪,特订定本要点。

二、私地树木之修剪,依台北市公私树木维护管理及修剪作业权责单位职责分工表(以下简称分工表)规定,所有权人土地范围内(指私人住宅庭院、私有土地及依建筑法规辟建供公众通行之私设道路等)或社区(包含国宅社区)范围树木,应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但树木影响市区道路公共安全时,本府得依行政执行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立即处理。

前项所称树木影响道路公共安全,指树木因断枝、歪斜、倾倒或枝干低于2公尺,而有危及市区道路交通、照明、人行安全等紧急事件者。

三、发生前点第一项但书所称之情形时,由本府工务局公园路灯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处)为受理通报窗口,受理人员于接获紧急处理通报时,应立即做成电话纪录,其内容应包含受理时间、通报人姓名、联络电话、事件详细地址、事件状况叙述,并依分工表通报权管单位处理。若权管单位因人力、机具不足,无法立即处理时,得由公园处先行协助其排除交通障碍等危急状况后,再由权管单位处理后续事宜。

四、依前点之规定,由公园处协助处理时,应会同所有权人或管理委员会现勘后径行处理,并应作成纪录备查。如无法与所有权人或管理委员会取得连系时,则会同里长现勘后径行处理,并应作成纪录备查。处理过程中所造成之一切损害,处理之相关单位不负任何修缮、赔偿责任。

五、本府列管有案之受保护树木,发生第二点所称之情形时,应依台北市树木保护自治条例所规定之机制处理。

六、土地所有权人或管理委员会应负责其所有树木之修剪等管理维护工作,以维公共安全,公园处得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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