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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精简饲料行政审批程序调整饲料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政农发[2003]6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08

施行日期:2003-07-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郊区各区(县)政府、市农委系统有关局(总公司):

为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全市饲料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我市进一步简化饲料行政审批程序,缩短审批、登记时限。同时,将市农委委托市饲料工业协会承担的饲料审核、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正式收回,由市农委直接负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饲料行业管理

饲料是养殖业生产的源头,关系到养殖业生产和食品安全,各区(县)农委作为本区(县)的饲料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的有关规章,认真做好本辖区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我市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服务,为全市饲料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不得以任何名目乱评比、乱摊派和乱收费,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二、精简饲料行政审批程序,缩短审批登记时限

本着简化手续和方便企业的原则,我们对京政农发[2002]45号《关于制定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并上网发布的决定》中规定的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批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备案的受理条件和审批、登记时限,进行了精简和压缩。具体是:

1、简化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批申报材料

取消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原受理条件中的书面申请、标签、产品包装及产品说明书式样等项内容。保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及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只限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四项内容。企业凭上述四项申报材料,即可到市农委办理产品批准文号审批手续。

2、进一步缩短产品批准文号审批和企业登记备案时限

一是将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批时限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二是将企业登记备案时限由原来的25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如果企业材料齐全,当即发放生产经营登记证。

简化审批程序后,原京政农发[2002]45号《关于制定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并上网发布的决定》中规定的相应的受理条件和审批、登记备案时限同时废止。

三、调整饲料行政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饲料管理工作,强化依法行政,自2003年7月份起,由市农委养殖业管理处直接负责全市饲料行政审批等日常管理工作。市饲料工业协会不再承担饲料行政管理职责。企业办理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产品批准文号审批、企业登记备案以及免税等饲料管理手续,全部到市农委养殖业管理处进行办理。市农委养殖业管理处办公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三号。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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