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政二字第0940031620号函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二、各机关办理巨额采购之开标或评选作业,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予录影录音,必要时并得为实况转播。各机关办理未达巨额采购之开标或评选作业,如认有必要时,得依前项规定办理。各机关办理前二项录像录音与实况转播时,应注意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子法保密规定。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政二字第09400316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9
施行日期:2005-06-29
时效性:已失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政二字第0940031620号函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二、各机关办理巨额采购之开标或评选作业,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予录影录音,必要时并得为实况转播。各机关办理未达巨额采购之开标或评选作业,如认有必要时,得依前项规定办理。各机关办理前二项录像录音与实况转播时,应注意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子法保密规定。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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