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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雄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办理采购开标及评选作业录像转播实施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政二字第09400316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9

施行日期:2005-06-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政二字第0940031620号函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二、各机关办理巨额采购之开标或评选作业,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予录影录音,必要时并得为实况转播。各机关办理未达巨额采购之开标或评选作业,如认有必要时,得依前项规定办理。各机关办理前二项录像录音与实况转播时,应注意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子法保密规定。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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