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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南县县有空地认养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府财产字第09401379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9

施行日期:2005-06-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南县政府府财产字第094013799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台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县有空地景观及环境卫生,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县有空地,指本府尚无使用或处分计划之县有土地。

三、各级机关、学校、团体、民间企业或个人,得依本要点规定申请认养县有空地。

四、认养空地以维护景观及环境卫生为目的,仅得设置临时停车场、绿地公园、运动场或简前项设施应属暂时性、公益性,不得收费并不得限定使用对象。

五、申请人应检附认养计划,向本府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应与本府签订认养契约书;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经本府同意者,得延长之。认养期间本府如需使用、处分土地,得随时终止认养契约收回土地。

六、本府代管之公有空地,经管理机关同意者,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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