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南县政府府财产字第094013799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台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县有空地景观及环境卫生,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县有空地,指本府尚无使用或处分计划之县有土地。
三、各级机关、学校、团体、民间企业或个人,得依本要点规定申请认养县有空地。
四、认养空地以维护景观及环境卫生为目的,仅得设置临时停车场、绿地公园、运动场或简前项设施应属暂时性、公益性,不得收费并不得限定使用对象。
五、申请人应检附认养计划,向本府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应与本府签订认养契约书;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经本府同意者,得延长之。认养期间本府如需使用、处分土地,得随时终止认养契约收回土地。
六、本府代管之公有空地,经管理机关同意者,准用本要点之规定。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