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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1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7-05

施行日期:2004-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日前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87号)。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的有关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其中,需要提请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省法制办,在省政府令第87号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按程序完成立法工作。

二、对“保留,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事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规范管理。

三、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间停止审批。对取消后省政府要求制定后续管理办法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四、对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各单位要按要求转移给有关机构,并于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制定法规,授予相应机构行政许可权。

五、对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六、在《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中列为保留、下放或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中央和国务院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事项仍有871项,在省政府令第87号中没有明确处理方式,待国务院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布后,再对照清理。今年7月1日以后,凡是国务院没有明确保留的该类事项一律暂停审批一个月,待《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公布后,再按照新的目录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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