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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运输研究所受理民众申请阅览行政信息及卷宗作业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运秘字第09400095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12

施行日期:2005-10-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交通部运输研究所运秘字第0940009581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1点

一、交通部运输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执行行政程序法第44条至第46条规定,受理民众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以下简称阅览)有关本所行政信息或卷宗之相关事项,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本所受理民众申请阅览行政信息或卷宗程序:

(一)申请方式:

1.申请阅览行政信息或卷宗者,应填具申请书(格式如附件1),并检附相关身分证明文件,如委任代理人申请,应另提出委任书(格式如附件2)。

2.本所受理申请案件,应自收受申请书起15日内为核准或驳回,并依下列各款规定将审查结果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格式如附件3):

(1)经核准阅览者,应载明阅览时日、处所及收费标准。

(2)经同意付予资料,应载明所需费用、来所时日、缴费处所及领取处所。

(3)驳回申请者,应以书面叙明理由。

前项核准或驳回之时限,必要时得延长之,其延长时间不得逾15日。

(二)收费标准及方式:

1.本所已印制完成之政策宣导品(含文书、录像带、光盘)、允许下载之网站电子文件,免予收费。除前项数据外,得予收费,其收费标准如下:

(1)已定售价者:依所定之售价收费。

(2)未定售价者:依档案管理局 93年6月16日所发布「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如附件 4、附件 4之1档案复制收费标准表)。

2.收费方式:申请人以现金至本所秘书室(出纳)缴费。

三、申请人应依本所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处所,经本所承办单位核验身分证明文件及本所通知书,申请信息重制者于缴纳费用后领取,申请阅览者于申请阅览行政信息或卷宗清单(格式如附件5)上签名或盖章,签署同意书(格式如附件 6),保证遵守规定后,向本所承办单位人员洽阅行政信息或卷宗。申请人未依前项规定办理,本所得拒绝提供阅览。申请人阅毕后应将原阅览行政信息或卷宗,交还本所承办人员点收。

四、本所受理民众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行政信息及卷宗时,承办人应全程陪同申请人阅览数据并进行录像。

五、申请人欲撤回申请或无法于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处所,至迟应于届期前一日通知本所,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者,不在此限。

六、申请人申请阅览行政信息或卷宗,每次时间以2小时为原则,必要时得延长半小时。

七、同一案件申请阅览次数以1次为限,但经审酌确有正当理由者,得准予续阅。

八、申请阅览行政信息或卷宗者,应依本所指定时间、处所为之,并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将行政信息或卷宗携出阅卷处所。

(二)对于行政信息或卷宗不得添注、涂改、更换、抽取、圈点、污损、窃取或作其它记号。

(三)行政信息或卷宗不得拆散、重组,应照原状存放。

(四)行政信息或卷宗如需抄录、复制,请洽承办人,不得私自为之。

(五)不得有喧哗或其它妨碍秩序之行为。

(六)禁止携带食物、饮料、刀片、墨汁、修正液等易污损行政信息、卷宗之物品。

(七)不得进入本所档案作业处所。

本所承办人员如发现申请人违反前项规定者,应立即制止,终止其阅览行为,并纪录之;如情节重大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检察机关侦办。

九、行政信息公开或卷宗保管及其受理民众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之场所位于本所行政信息公开室。

十、本所出版品请径至本所网站(www.iot.gov.tw)下载,或径洽本所运资组购买、借阅、复制或至各展售书局购买,无需申请。

十一、本要点经签陈所长核定或提所务会报讨论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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