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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电子收费作业管理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12

施行日期:2005-10-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订定发布全文51点

一、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办理计次电子收费作业,依公路法第二十四条及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订定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电子收费作业管理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本局依本办法第十七条委托民间机构(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建置自动化电子收费机制,办理通行费征收业务。

三、本局电子收费作业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悉依本要点处理之。

四、本要点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作业管理:系指营运单位透过电子收费相关系统及设备依法向通行本局辖管高速公路之车辆征收通行费所需办理之各项业务。

(二)电子收费设备及相关设施:系指包括作业管理所需之自动收费系统、监控系统、复核系统、备用电源系统、显示与控制讯号、电子收费交通管制系统等相关设施、车道系统设备之路侧控制设备、车道扣款控制器(含自动辨识交易功能)、车型辨识控制器(含自动车辆侦测功能、自动车辆分类功能)、车道执法控制器(含收费违规执法功能)及车道伺服主机等模块所组成;外挂设备则由车内设备单元感应收发器、车辆感知/侦测器及摄影取像设备等模块所组成。

(三)电子收费车道:系指于高速公路收费站车道内设置,供营运单位向通行车辆收费之设施物及其相关收费设备。仅适用于以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票证扣款缴交通行费,不收现金与回数票。

(四)警察单位:系指依法执行勤务之国道公路警察机构。

(五)车内设备单元:系指置放于车辆内,提供用路人使用高速公路电子收费及相关服务之设备。

(六)监控中心:系指营运单位为提供实时之监控机制,以确保前后端系统于异常状况发生时,能通报及协调各单位作紧急处理,并提供事

后之报表及品质改善机制,以确保系统正常运作,所设置之运作管理中心。

(七)维运站:系指营运单位因应前端收费系统与设备之日常维护工作执行,以及发生异常时之维修处理需求,于高速公路选择适当之收费站,设置维运站。并派维修技术人员备妥维修设备及备品进驻,以全天候执行监控及维修任务。

(八)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票证:系指经本局核准由营运单位发行或由营运单位授权他人置于其所发行之感应式卡片,以凭进行电子收费扣款交易,其使用办法,依本局核定之「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票证发售与使用须知」规定办理。

(九)不照章缴费:系指依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汽车通行于应缴通行费之公路,经收费站不依规定缴费者,包含行驶电子收费车道未缴费、扣款交易未完成或缴费金额不足者等。

(十)欠费代收专用账户:系指用路人透过营运单位之代收通路,将补缴之通行费及相关作业处理费存入之专用账户。

(十一)电子收费专用信托账户:系指营运单位受本局委托收取通行费,以营运单位名义所开立之信托账户,结算电子收费帐务收支金额。该账户系供用路人存入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票证加值金、拨付本局通行费收入及与用路人帐务结算之用。

五、营运单位各电子收费车道之设置,应于现有收费站区域内布设之。

六、营运单位视收费站实际车流暨车道平衡因素,提出增设电子收费车道之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增设。

七、监控中心之监控项目包含电子收费相关设施、通讯网路及资料中心主机之设备运作状态。

八、监控中心之电子收费系统监控作业,采全日24小时轮班制。

九、监控项目发生异常状况时,监控中心人员应通知维运人员,及时作适当之处理。

十、营运单位依本办法及执行电子收费之需求,发行下列三种车内设备单元:

(一)一般车内设备单元:指与营运单位签订「一般客户电子收费服务契约」者所使用之车内设备单元,包含一般小型车、一般大货车及大客车、一般联结车之车内设备单元。

(二)专用车内设备单元:指公务车辆专用及免征收通行费车辆专用之车内设备单元。

(三)特约车内设备单元:指与营运单位签订「企业客户电子收费服务契约」者所使用之车内设备单元,包含特约小型车、特约大货车及大客车、特约联结车之车内设备单元。

十一、用路人使用高速公路电子收费服务,应与营运单位签订电子收费服务契约,申装指定之车内设备单元,且须随车登记。

十二、用路人办理车内设备单元之申装,须为车辆所有人,并备齐营运单位指定之证件正本至指定之申装点,缴纳申装手续费后,办理车内设备单元之装设。本人无法亲自办理时,应另出具授权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

十三、用路人于行驶电子收费车道前,须依规定将车内设备单元置于适当位置,自行检测车内设备单元为可使用状态,并确实置入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票证,确认票证余额足够,以确保缴费正常。

十四、用路人在已安装车内设备单元之车辆行经高速公路收费站前,应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驶入正确之电子收费车道,并须遵守速美及其它交通法规。

高费车车辆误入低费率车车道时,用路人应按高费率缴交通行费;低费率车辆误入高费率车道时,用路人应按行驶之车道费率缴交通行费。

十五、各种车辆通行费之征收依本要点第十点及第十一点之车内设备单元类别对应之通行费征收费率规定办理,由电子收费系统于车辆通过电子收费车道时自动侦测,完成缴付。

行照车种类别含曳引车字样之车辆须申装联结车类别之车内设备单元,该车行驶电子收费车道不论加挂拖车与否均依车内设备单元分类收取联结车之通行费,若未加挂拖车,亦可选择行驶人工收费车道,缴交大货车之通行费。

以拖带方式通过收费站者,前后车辆应分别缴纳通行费,若有通行费欠缴情事应由前方车辆依不照章缴费之规定处理。惟该拖带车亦可选择行驶人工收费车道,依人工收费缴交通行费。

十六、用路人所持之车内设备单元及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票证,不符规定或持用伪造、变造或经验证不符者,或因人为因素导致车内设备单元无法正常扣款收费时,依不照章缴费之规定处理。

十七、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票证之可用金额不足抵扣应缴通行费时将不予扣款,营运单位将依不照章缴费之规定处理。

十八、通行费之费率变更时由本局通知营运单位办理之,其通知生效时间必须符合规定之前置作业时间,遇营运单位之费率变更作业不及时,则以变更后之费率征收标准处理之。

十九、营运单位应提供电子收费之申诉管道。

二十、依本办法第十五条,用路人不依规定缴费者,营运单位应依用路人不同之欠费行为,依本局查明之车籍数据,制发「补缴通行费及作

业处理费通知单」(如附件一),追缴通行费并加收作业处理费用。

前项作业处理费用指用路人每次不依规定缴费,所应加收之作业处理费用,包含车籍数据查询费、照片费、账单打印费、挂号邮资费、人工操作处理费及缴款手续费等,由本局核定及由营运单位公告之。

二十一、作业处理费用之种类包含:

(一)欠费自动补缴作业处理费:指欠费行为发生后,用路人自行于规定期限内缴纳通行费所应加收之作业处理费。

(二)欠费通知补缴作业处理费:指欠费行为发生后,用路人于营运单位寄发「补缴通行费及作业处理费通知单」后,于规定期限内缴纳通行费所应加收之作业处理费。

(三)违规作业处理费:指依第二十三点所发生之欠费,用路人补缴通行费所应加收之作业处理费。

(四)二次追缴作业处理费:指逾「补缴通行费及作业处理费通知单」之缴费期限,且经营运单位寄发第二次「补缴通行费及作业处理费通知单」后,用路人补缴通行费所应再加收之作业处理费。

二十二、车辆不依规定缴纳通行费,营运单位之自动收费系统应将该用路人车辆之车种、牌照号码、通行时间、地点、行驶方向等予以记录并照相或录像存记。

二十三、不照章缴费且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依本局查明之车籍资料,交营运单位寄发「补缴通行费及作业处理费通知单」通知车主补缴通行费及「违规作业处理费」,并移送相关警察单位依法处理:

(一)未申装车内设备单元行驶电子收费车道

(二)使用非登记所属之车内设备单元

(三)使用已挂失、停用、暂停服务、停止免征通行费优惠之车内设备单元

二十四、除二十三点外,用路人可自行于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缴纳通行费及「欠费自动补缴作业处理费」,因系统因素致无法完成扣款交易者,不另收「欠费自动补缴作业处理费」。

逾规定期限未缴纳者,由本局查明车主数据后,交营运单位寄发「补缴通行费及作业处理费通知单」通知补缴通行费及「欠费通知补缴作业处理费」,因系统因素致无法完成扣款交易者,不另收「欠费通知补缴作业处理费」。

用路人应于通知单所列之缴费期限内完成补缴程序,逾期未缴纳则移送相关警察单位依法处理。

二十五、逾「补缴通行费及作业处理费通知单」之缴费期限未缴者,应再寄发该通知单乙次追缴通行费及「欠费通知补缴作业处理费」,

并加收「二次追缴作业处理费」。

前项费用未达300元且经催收逾五年仍未缴纳者,本局得检具有关凭证影本注销之。

五年内累计金额达300元以上者,应依规费法及公路法等相关规定移送强制执行。(如附件二)

二十六、补缴通行费及作业处理费用之缴费方式及规定期限得依营运单位之公告办理,惟前述规定期限应经本局核定。

二十七、营运单位提供不依规定缴费之欠费纪录查询服务,其可供查询资料期间及查询管道依营运单位之公告办理。

二十八、不依规定缴费车辆之车主若对于营运单位通知或寄发之欠费内容有所疑义,须于通知单缴费截止日前检附证明文件向营运单位提出申诉。

二十九、营运单位之通行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收储,系包括高速公路通行费加值金、补缴通行费及其作业处理费用等收入。

三十、高速公路通行费之加值由营运单位指定之服务中心或特约代收单位办理,其加值方式由营运单位公告之。所收取金额依规定存入电子收费专用信托账户。

三十一、补缴之通行费及其作业处理费,存入营运单位之欠费代收专用帐户。

三十二、营运单位所收通行费收入,制作「各通路加值金报表」(如附件三)、「通行量摘要总表」(如附件四)、「照章缴费车辆之通行费转付报表」(如附件五)、「通行费追补缴车辆统计报表」(如附件六)、「通行费补缴转付报表」(如附件七)、「客户退费报表」(如附件八)与本局办理结算作业。

三十三、营运单位受托办理电子征收通行费之各项作业成本费用,应制作「照章缴费车辆之委办服务费请款报表」(如附件九)、「通行费追补缴之委办服务费请款报表」(如附件十)与本局办理请款作业。

三十四、有关收入及费用之金额转付时程、方式、负责单位、审查等另订「帐务结算原则及转付作业程序」规定之。

三十五、通行费及相关费用等之帐务处理及稽核,依本局会计制度办理之。

三十六、针对系统设备之维护,营运单位应设置专责单位负责车道扣款模组、车牌辨识模块、车型辨识模块等各设备之维护工作,并订定「日常工作计划」、「定期维护工作计划」、「不定期维护工作计划」及「紧急维护计划」。

「日常工作计划」系指日常场地环境维护及设施功能检查;「定期维护工作计划」包括定期保养与定期点检;「不定期维护工作计划」系指设备系统的汰换。

「紧急维护计划」系指当电子收费车道之收费机制无法正常运作时,维护人员至现场处理系统修复之作业流程规划。当电子收费车道无法正常运作时,由营运单位通知本局并依「紧急维护计划」处理。

三十七、各车道系统之主要设备单元需有容错备援功能,主要设备单元发生故障时,营运单位应切换至备援设备,以确保系统能继续正常运作。

三十八、营运单位应审核确认各计算机系统间之电子数据传递及处理,以确保数据传输之正确性与完整性,严防电子数据遭窜改。

营运单位应依计算机系统数据传送纪录,查核两端计算机传输数据笔数及内容之完整性,若发现数据短缺时,应重新传送数据。

三十九、营运单位之前端车道交易数据、加值交易数据、车内设备单元供装数据之处理需配合后端系统之验证功能,以确保数据之正确性。

四十、营运单位之车内设备单元及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票证于发行、配送、使用、终止等阶段,应具备安全控管机制。

四十一、营运单位之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票证必需具备安全基码认证之功能,基码递送须有完整安全控管机制。

四十二、营运单位应依「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第二十条订定「个人数据文件安全维护计划」,对用路人之个人及车籍等数据提供完善之数据保护机制。

四十三、营运单位对通行费之收缴、帐务、票务、报表之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有关现款之作业程序尤应严加注意管制。

四十四、营运单位应依相关法令规定执行内部审核,对收费帐目随时抽查。

四十五、营运单位电子征收之交易数据、帐务结算数据,应依「帐务结算原则及转付作业程序」执行。

四十六、本局得依「营运稽核管理作业程序」,定期或不定期派员督导考核营运单位之相关业务执行成效。

四十七、营运单位应订定电子收费业务营业规章,经本局核准后公告实施之。

四十八、免征通行费之各类车辆依本办法第十四条之各分类为限。

四十九、免征通行费之车辆须由各主管车辆单位先向本局申请审查核可后,凭本局核发之文件,径向营运单位申请购买安装免征通行费车辆专用之车内设备单元。

五十、国军编装车辆及国道客运路线班车,得免征通行费。前项车辆应支付营运单位作业成本费用。

五十一、免征通行费之各类车辆,通行电子收费车道应依规定完成各专用车内设备单元之安装,并遵守相关注意事项,违者依不照章缴费规定处理。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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