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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参考范例」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台证上字第09400304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19

施行日期:2005-10-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上字第0940030437号公告修正发布第3、4、9、13、15条条文;并自即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40135965号函准予备查

第3条 本公司股东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由董事会召集之。

股东常会之召集,应编制议事手册,并于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持有记名股票未满一千股股东,得于三十日前以输入公开信息观测站公告方式为之;股东临时会之召集,应于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对于持有记名股票未满一千股股东,得于十五日前以输入公开信息观测站公告方式为之。

通知及公告应载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经相对人同意者,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选任或解任董事、监察人、变更章程、公司解散、合并、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项各款、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条之一、第四十三条之六之事项应在召集事由中列举,不得以临时动议提出。

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本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但以一项为限,提案超过一项者,均不列入议案。另股东所提议案有公司法第172条之1第4项各款情形之一,董事会得不列为议案。

本公司应于股东常会召开前之停止股票过户日前公告受理股东之提案、受理处所及受理期间;其受理期间不得少于十日。

股东所提议案以三百字为限,超过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议案;提案股东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常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讨论。

本公司应于股东会召集通知日前,将处理结果通知提案股东,并将合于本条规定之议案列于开会通知。对于未列入议案之股东提案,董事会应于股东会说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4条 股东得于每次股东会,出具本公司印发之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一股东以出具一委托书,并以委托一人为限,应于股东会开会五日前送达本公司,委托书有重复时,以最先送达者为准。但声明撤销前委托者,不在此限。

委托书送达本公司后,股东欲亲自出席股东会者,至迟应于股东会开会前一日,以书面向本公司为撤销委托之通知;逾期撤销者,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决权为准。

第9条 股东会之出席,应以股份为计算基准。出席股数依签名簿或缴交之签到卡,加计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之股数计算之。

已届开会时间,主席应即宣布开会,惟未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之股东出席时,主席得宣布延后开会,其延后次数以二次为限,延后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一小时。延后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时,由主席宣布流会。

前项延后二次仍不足额而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时,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为假决议,并将假决议通知各股东于一个月内再行召集股东会。

于当次会议未结束前,如出席股东所代表股数达已发行股份总数过半数时,主席得将作成之假决议,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重新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13条 股东每股有一表决权;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条第二项所列无表决权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得采行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其表决权;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时,其行使方法应载明于股东会召集通知。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之股东,视为亲自出席股东会。但就该次股东会之临时动议及原议案之修正,视为弃权。

前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者,其意思表示应于股东会开会五日前送达公司,意思表示有重复时,以最先送达者为准。但声明撤销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后,如欲亲自出席股东会者,至迟应于股东会开会前一日以与行使表决权相同之方式撤销前项行使表决权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销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之表决权为准。如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并以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者,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决权为准。

议案之表决,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通过之。表决时,应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员宣布出席股东之表决权总数。

议案经主席征询全体出席股东无异议者,视为通过,其效力与投票表决同;有异议者,应依前项规定采取投票方式表决。除议程所列议案外,股东出之其它议案或原议案之修正案或替代案,应有其它股东附议,提案人连同附议人代表之股权,应达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总数百分之或股。

同一议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时,由主席并同原案定其表决之顺序。如其中一案已获通过时,其它议案即视为否决,勿庸再行表决。

议案表决之监票及计票人员,由主席指定之,但监票人员应具有股东身分。

计票应于股东会场内公开为之,表决之结果,应当场报告,并作成纪录。

第15条 股东会之议决事项,应作成议事录,由主席签名或盖章,并于会后二十日内,将议事录分发各股东。议事录之制作及分发,得以电子方式为之。

本公司对于持有记名股票未满一千股之股东,前项议事录之分发,得以输入公开信息观测站之公告方式为之。

议事录应确实依会议之年、月、日、场所、主席姓名、决议方法、议事经过之要领及其结果记载之,在本公司存续期间,应永久保存。

前项决议方法,系经主席征询股东意见,股东对议案无异议者,应记载「经主席征询全体出席股东无异议通过」;惟股东对议案有异议时,应载明采票决方式及通过表决权数与权数比例。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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