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二字第09420007680号令修正发布第3、8、9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生效三、型式试验申请人应依不同之型式及系列分别检具下列技术文件及样品,向标准检验局第六组、新竹分局或高雄分局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一)规格一览表(含外观尺寸及断面图;同一型式下不同形状之陶瓷脸盆应另检具其断面图,并以表列说明其下不同尺度商品之外观尺寸)。
(二)4X4以上成品彩色照片或原厂彩色型录。
(三)制程概要。
(四)产品型号编列原则。
(五)中文标示及注意事项样张。
(六)施工及安装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
(七)样品:每一型式及系列型式各二只。
前项第五款之中文标示及注意事项,应分别依国家标准CNS3220-3第七节及第八节之规定标示。
第一项第七款之样品,申请人应提供该脸盆深度范围内,横向尺寸最宽之脸盆做为试验样品。
八、陶瓷脸盆商品除应依国家标准CNS3220-3第七节之规定标示外,并应于商品本体上标示国家标准CNS3220-3第八节载明之注意事项。
九、取得型式认可之陶瓷脸盆,标准检验局或其所属辖区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得每批以五分之一之机率实施取样检验,连续报验达二十批,且无不合格纪录者,得每批以十分之一之机率实施取样检验。取样检验系按商品不同型式至少取样二种(不足二种者取样一种),每种取样二件,并仅实施重点项目检验;未抽中批采逐批检核方式,审查书面资料并派员现场查核中文标示及商品检验标识。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