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台东县政府九十四府城都字第094303494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受理公众停车收费使用之停车场,核发登记证,特订定本须知。
二、本须知所称停车场,系指路外停车场、都市计划停车场、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及临时路外停车场。
三、本须知执行单位为本府城乡发展局。
四、停车场经营业申请登记证时,负责人应检附下列文件二份,相关文件、影本应注明「影本与正本相符,违者愿负法律责任」。向本府申请,经本府核发停车场登记证后,始得依法营业。
(一)申请书。
(二)负责人身分证影本。
(三)建筑物使用执照或使用许可文件影本及核准图说。
(四)停车场建筑物及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影本,产权非自有者,应附租约或使用同意书影本。
(五)停车场管理规范,包括下列事项:
1.停车种类及车位数。
2.停车场营业时间。
3.停车场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
4.停车场管理作业程序。
5.车位数与配置图应依核准图划设,如有改变,请至主管机关办理变更。
6.停车场标志、号志、车辆停放线,指向线及车位配置图。
7.停车场相关位置图。
五、停车场之营业时间,停车费率、管理事项及停车场登记证字号,应标示于出入口或其它适当处所,其内容应与管理规范一致。标示牌规格由本府统一定之。
六、停车场登记证所列项目及停车场管理规范,如有变更应于一个月前填具申请书,办理变更。
七、停车场全部或部分停止营业或歇业时,应于一个月前报请本府备查;复业时,亦同。
八、停车场登记证如有遗失或污损时,应叙明事由及登记证字号,申请补发或换发,遗失者应登报作废,污损者应缴还原证。
九、停车场登记证费,由本府依规定征收,并缴入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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