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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经由六月三日第13/72号立法条例所修正之一九六一年六月四日第1496号立法条例第一条a及b项以及第二十三条a项内文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第16/84/M号法令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4-01-26

施行日期:2001-09-20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一月二十八日

重新公布

鉴于十多年前对进入获准经营之博彩场所订定之年龄限制规定,确实已不适合现时之实际情况。

考虑到五月二十九日第6/82/M号法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赋予之权能,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经六月三日第13/72号立法性法规第一条修改之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a项、b项及第二款a项,现再修改如下:

第二十三条 一、

a)未满二十一岁之澳门居民,但由有权进入博彩场所之配偶陪同者不在此限;

b)未满十八岁之非澳门居民,但由有权进入博彩场所之配偶陪同者不在此限;

二、对于仅设金露博彩及角子机博彩之场所方面:

a)未满十八岁之人士,不论其属何国籍或是否本地居民,但由有权进入博彩场所之配偶陪同者不在此限;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总督 高斯达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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