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十九日
鉴于“联丰亨保险有限公司”请求经营新保险项目;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 许可“联丰亨保险有限公司”按照澳门发行机构核准之一般及特别条件经营旅游保险,而该项目为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9/82/M号训令所许可之保险项目之附加部分。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七日于澳门政府
总督 高斯达
澳门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第85/84/M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4-05-17
施行日期:1984-05-17
时效性:已失效
五月十九日
鉴于“联丰亨保险有限公司”请求经营新保险项目;
澳门总督行使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宪法性法律颁布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赋予之权能,下令:
独一条 许可“联丰亨保险有限公司”按照澳门发行机构核准之一般及特别条件经营旅游保险,而该项目为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9/82/M号训令所许可之保险项目之附加部分。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七日于澳门政府
总督 高斯达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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