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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六月二十日第50/88/号法令第十条一款A、B及C项条文(澳门运输法律制度)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第59/88/M号法令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6-25

施行日期:2006-04-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七月四日

鉴于有必要对核准澳门运输法律制度大纲之六月二十日第50/88/M号法令作少许修改;

澳门护理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六月二十日第50/88/M号法令第十条第一款a项、b项及c项修改如下:

第十条 一、

a) 运输之分类、公共运输之经营制度及使用私人运输之规定;

b)公共运输及私人运输之发出准照;

c)客运及货运之运输分类,以及两者之使用条件;

………………………………………………………

第二条 本法规自六月二十日第50/88/M号法令开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贾伯乐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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