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十四日
规范属本地区财产之车辆个人使用权自五月五日第11/79/M号法律公布后,一直成为多次修改之对象。
在此法律演进中须指出经四月三十日第16/90/M号法令修改之五月二日第29/89/M号法令,以及分别规范该等法规之第61/GM/89号批示及第135/GM/90号批示所引进之修改。
此等修改在某方面导致设立购买车辆之特别贷款制度,以保障有关之权利及正当期待,因为该期待由于所引入之修改可能遭受损害。
然而,立法者以往欲顾及之事实及法律条件,现已被克服。事实上,现行制度之实施一直显示立法者不欲顾及之情况,已纳入该制度内并引致行政当局大量财政资源被冻结。
因此,必须废止该制度。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废止)
a)五月二日第29/89/M号法令第三条至第六条;
b)五月二日第61/GM/89号批示;
c)四月三十日第16/90/M号法令;
d)十月二十九日第135/GM/90号批示。
第二条 (过渡性制度)
一、上条所废止之法例所载之规定适用于申请获得五月二日第29/89/M号法令第三条设立之特别贷款制度优惠之请求,仅以在本法规生效时尚待决之请求为限,但不妨碍以下两款之规定。
二、已获五月二日第29/89/M号法令第三条所设立之特别贷款制度优惠之公务员或服务人员,在终止在澳门公共行政当局担任公职时,必须清还其债项。
三、上款所指之清还必须以支付所欠金额为之,且不得将车辆以无偿方式移转为本地区之财产为之。
第三条 (生效之开始)
本法规于公布后翌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function go(db1,bs,anchor) { url = "../page/browseotherlaw.cbs?rid="+db1+"&bs="+bs+"&anchor="+anchor+"#go"+anchor;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winname.foc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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