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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镜湖护士助产学校护理课程之人士具有进入本地区公共行政当局机关及机构之护理职程资格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第5/94/M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1-19

施行日期:1994-01-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一月二十四日

鉴于法律封在公共卫生机关从事护理工作招聘范围之规定,使在镜湖医院学校护理课程获取专业资格之护士之职业状况一直受到限制性对待。

由于本地区公共行政当局需要继续得到该等护理专业人士之协助,故有必要为该等人士之稳定及使其发挥所长提供适当条件,并且在机会均等之情况不进入护理专业职程。

为此,欲透过赋予该等人士与在官方机构教授之基础培训相同之学历,使该等护士之履历符合进入护理职程之专有条件。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学历之等同)

承认完成镜湖护士助产学校护理课程之人士,具有在本地区从事护士工作之专业资格,并为进入澳门公共行政当局机关及机构之护理职程,该课程等同于官方所核准之一般护理课程。

第二条 (废止)

废止七月九日第33/90/M号法令。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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