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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5]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14

施行日期:2005-03-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

宿迁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6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宿办发[2005]5号),市广播电视局与市文化局合署。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广播电视局,为市政府主管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和广播电视事业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文化艺术工作和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文化艺术工作和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政策、意见、措施并监督实施。

2.研究拟定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和新闻出版、版权事业规划;推进文化艺术和新闻出版业的管理体制改革;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规划、指导全市文化(新闻出版)设施建设。

3.归口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拟定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社会文化活动。

4.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和新闻出版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研究发展态势;组织、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和全市“扫黄”、“打非”工作。

5.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挖掘、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以特色文化为龙头的各种艺术的发展。

6.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和电影发行放映事业;指导全市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7.审核、报批报纸、期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新建单位;审批电子出版物、复印、打字经营单位和出版物发行零售、出租单位;审核、报批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和出版物发行二级批发单位;监督管理全市新闻出版活动,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8.管理全市版权工作;查处版权侵权案件,依法对版权合同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

9.研究拟定全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管理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开发、推广专业技术新成果;负责全市文艺、图书及出版行业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10.主管全市文物工作,依法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全市博物馆事业、考古事业;承担审核、报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11.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工作和对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艺术交流工作。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广播电视局职责:

1.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文艺方面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协调与监督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创作。

2.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相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政策;制定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3.审核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上播出前端的建立和撤销;审核上报全市乡镇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管理全市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4.管理监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和网上播出前端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负责各种有线网络跨行业或跨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负责全市广电系统内的音像制品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含视频点播节目)的交流、交换和交易的监管;审核报批电视剧生产制作、发行许可证;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告播出管理。

5.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技术政策和标准;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工作;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

6.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宏观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广播电视覆盖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建设和综合开发工作以及广播电视覆盖网的维护管理,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对省指配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规定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实施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全市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7.指导和推进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管理体制的改革;研究起草全市广播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8.指导市广播电视学会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监听监看工作。

9.依法监督检查全市广播电视系统执行广播电视管理法规、政策、制度、标准等情况,查处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

10.管理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对外和对港澳特区、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广播电视局内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促进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发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意见和文化经济政策;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安全工作;搞好文化产业规划、发展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事业经费和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指导、推动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负责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干部教育、技术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执业资格组织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社会文化科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定群众文化、少年儿童文化、老年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和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推进图书馆间的协作与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全市文化馆(站、室)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和非营业性演出等社会文化活动。

(三)艺术科

管理文化、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全市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指导、组织文化艺术创作、生产;对全市文化艺术人才需求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指导和组织艺术教育培训和艺术考级及重点文化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指导艺术院团、演出场所体制改革和业务建设;指导、审批全市电影放映和发行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性艺术比赛、展览等重大艺术活动。

(四)文物科(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拟定文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具体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研究处理文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核、报批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负责全市博物馆的管理工作,指导文物、博物馆的业务建设;负责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涉及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文化市场管理科

研究拟定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意见、措施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的稽查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审批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核准网吧、娱乐场所设立;负责演出市场的管理,核准设立经营性文艺表演团体;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出口管理,以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具体管理工作。

(六)新闻出版科(版权管理科、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督管理全市出版单位(包括报纸、期刊、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及本地网站的网络出版等)出版活动;审核报刊创办、年审和日常项目变更工作;审读报纸、社科类期刊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承担审核、申报驻宿迁记者站设立方面的工作;负责全市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查处版权侵权案件,办理省版权局委托办理的涉外版权案件;负责对全市印刷业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审核、申报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和出版物(含内部资料)、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出版物二级批发单位;审批设立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单位;审核、报批出版物发行单位举办出版物展销;审批、核发复印、打字业许可证、内部资料一次性准印证;承担全市印刷企业、出版物零售、投递、出租单位及出版物二级批发单位的年检换证工作;查处有关大案要案及发行、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扫黄”、“打非”活动。

(七)宣传管理科

实施对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广播电视文艺的管理工作;对各级广播电视台的重大宣传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县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组织拟定广播剧、电视剧等节目及相关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广播电视热线直播节目审批工作;承办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广播影视剧准播证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广播电视监听监看工作;承办全市广播电视节目评奖活动;研究广播电视宣传的改革工作。

(八)社会管理科

承担全市设置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批(境外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的审核、报批和日常监管工作;承担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广告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审核、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广播电视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有关工作。

(九)科技科

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和覆盖网建设规划;贯彻执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承担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转播、发射、接收、传输机构和网上播出前端的建立、撤销,以及经营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发射功率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的技术维护和安全播出工作;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建设和开发应用;参与拟定全市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承办全市广播电视科技管理、科技创新方面的评奖活动。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广播电视局行政编制26名,行政附属编制2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科长(正副主任)10名,其中科长(主任)9名,副科长(副主任)1名。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四、其他事项

原核定的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名事业编制收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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