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十二日
鉴于港口经济活动,尤其是自一九九零年以来一直衰落之渔业部门之变化,有必要根据新划定之港口区,对十月三十日第218/90/M号训令核准之内港重整计划所订定之活动作重新分配,从而扩大用以经营商业及旅游性服务行业之非港口区之范围。
同时,进行内港区都市规划及道路之重整,须透过执行港口区推广之详细计划,改变内港之面貌。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行使《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所赋予之权能,命令:
独一条 十月三十日第218/90/M号训令核准之内港重整计划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第五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活动区域)
一、 内港分为三个不同区域:
a)内港5A及7A码头之间之区域作非货柜方式之一般货运用途;
b)内港8号及26号码头之间之区域作商业活动及服务业活动用途;
c)内港27号及31A码头之间之区域作与渔业有关之活动及非货柜方式之一般货运用途。
二、 位于上款b项所指区域内之码头,专用作停泊舢舨、游览船、水上娱乐场、水上餐厅/酒楼以及客运码头。
三、 8号及26号码头之间之区域属执行详细计划之区域。
第二条 (港口区)
一、 位于上条第一款a项及c项所指之码头间之区域,以及同条款第二款中所指之区域均为港口区。
二、 ……………………。
第三条 (非港口区)
下列者为非港口区,而该等区域因解除水域公产性质而获得:
a)位于第一条第一款b项所指之码头间之区域,但专用作停泊舢舨、游览船,水上娱乐场及水上餐厅/酒楼以及客运码头之区域除外;
b)位于33号及34号码头间之区域。
第五条 (准线)
码头应在航道及内港道路准线之内设立,上述之准线以附于本训令并属本训令组成部分之地籍图为准,而该地籍图代替附于十月三十日第218/90/M号训令之地藉图。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于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