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公职薪俸及退休金废止七月十一日第3/94/M号法律
七月十日
公职之薪俸、退休金及抚恤金之调整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q项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对薪俸点一百点之调整)
载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件表I薪俸表之薪俸点一百点之数值现定为澳门币4,400.00元。
第二条 (对退休金及抚恤金之调整)
退休金及抚恤金按上条之规定调整。
第三条 (负担)
执行本法律所引致之负担,由下列可动用资金负担:
a)如属非自治机关或仅拥有行政自治权之机关,由本经济年度各类运作预算及本地区总预算第十二章之备用金拨款内存有之可动用资金承担;
b)如属自治机关、自治基金组织及各市政厅,由本经济年度各本身预算内存有之可动用资金承担。
第四条 (废止)
废止七月十一日第3/94/M号法律。
第五条 (效力之产生)
本法律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产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林绮涛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颁布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