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性质及运作
第二章 组织
第三章 财政及财产之管理
第四章 人员
第五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1/1999号法律第三十条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性质及目的
审计署部门,为一具有职能、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部门,并应确保对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1/1999号法律所设立的审计署执行其职责时提供所需的技术及行政辅助。
第二条 运作原则
一、赋予审计署的行为及措施是由审计长,或为此目的而被承认的审计署部门人员行使。
二、审计对象不得对审计署所作的审计报告及因撰写报告所作相关工作提起上诉,但可向审计长提出声明异议。
第三条 审计署部门
一、审计署部门由审计长领导,审计长可将其权限授予其它审计人员。
二、作为审计署部门领导机关的审计长,尤其有下列权限:
(一)订定审计署部门的工作方针及内部运作规则;
(二)采取措施以编制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1/1999号法律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所指的审计报告。
第四条 组织架构
一、在审计长之下,审计署部门下设三个一般事务局,分别由一名局长及两名首席审计师执行其职责:
(一)综合事务局;
(二)第一审计局;
(三)第二审计局。
二、在不妨碍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具备认可资格的专家可以技术顾问的身份在审计署部门工作,而其任职条件及报酬以合约方式订定。
三、审计署为进行技术性与临时性研究及工作,得在例外情况下与公共或私人实体订立合同。
第五条 综合事务局
一、综合事务局有权限确保审计署的行政及财政事宜的管理、专业技术的研究及应用、人员的专业培训及交流、信息科技的应用及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管理、提供专业的翻译服务以及管理刊物的编辑、印刷及发布之事项。
二、综合事务局下设有综合支持厅和行政暨财政处。
三、综合支持厅的权限为:
(一)协助研究及订定为达至既定审计政策的措施,尤其审计检定准则及有效的工作程序;
(二)协助研究及订定年度活动计划;
(三)研究发展计算机审计工作;
(四)应审计长的要求,就审计署各部门所完成的各项报告进行品质保证检讨;
(五)根据审计长订定的规定,开展内部的专业培训课程及协助参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外的部门或同类实体的专业培训课程;
(六)开发合理的信息网络系统,建立能贯彻审计署职责的合适的自动及计算机化信息处理系统;
(七)统筹信息设备的配置及其管理;确保设备及应用程序的良好运作,并监察其使用情况;
(八)订定确保信息保密所需的安全规定,管理所有使用者获得信息的密码;
(九)研究保存数据文件的最佳方法,建立信息化的资料数据库,并确保必要的保密措施及其证明能力;
(十)建立及组织文献数据库,收集并分类保存对审计署工作有用的刊物和各种形式的讯息媒体;
(十一)研究及建立中央档案室,有系统地保存各类已归档的资料,并使其信息化,及根据法律规定销毁保存的档案;
(十二)协助审计署各种内部及公开报告的编辑、翻译、印刷及发布工作;
(十三)为审计署其它部门提供被视为必不可缺的翻译工作;
(十四)确保与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外的部门或同类实体的联系,并促进科学与技术信息的交流。
四、综合支持厅设有研究处和技术支持处。
(一)研究处负责行使上款(一)项至(五)项的权限;
(二)技术支持处负责行使上款(六)项至(十四)项的权限。
五、行政暨财政处的权限为:
(一)确保审计署人力资源管理、人事档案、公文往来、公物财产及总务方面的行政工作;
(二)编制年度预算及确保在遵守公共会计的规定下执行有关预算;
(三)按现行法律规定组织及操作会计系统,并编制各项必须的报告及帐目;
(四)取得对审计署运作所必要的资产及劳务,安排为此而进行的招标及咨询活动。
第六条 第一审计局
第一审计局的权限为:
一、透过对所申报的帐目及其它依法可获得的资料,审核及审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非财政自治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为执行其职务,在审计长授权下:
(一)有权要求审计对象的部门首长或任何人员作出解释,或提供适当的资料;
(二)有权要求审计对象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三)有权安排翻查任何审计对象的任何簿册、文件或记录,并取其摘录,而无须缴付任何费用;
(四)有权取得任何审计对象的人员所管有的所有记录、簿册、凭单、文件、现金、收据、印花、证券、物料及任何其它政府财产。
三、透过专项审计,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非财政自治部门在执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进行审查。
四、为执行其职务,审计署根据被审计项目的成果,对相关的审计对象进行审计,查核其在公共资源投入与工作产出之间的平衡及适当程度。为此,在审计长授权下:
(一)有权查核有关审计对象有否作出令人满意的安排,用以探讨、拣选和评估其推行政策的方法;
(二)有权查核有关审计对象对既定的政策目标是否已明确界定;其后就推行政策所作的决定,是否符合核准的目标并由适当阶层的人员运用适当权力作出;向执行人员发出的指示,是否符合核准的政策目标和决定,并为有关人员清楚了解;
(三)有权查核有关审计对象的各项不同政策目标,以及所选用的推行办法,是否有冲突或可能有冲突;
(四)有权查核有关审计对象在将政策目标演绎为行动目标和成效标准方面,进展和效用如何;查核有关审计对象有否考虑其它服务水平成本及其它有关因素,以及在成本变动时加以检讨。
五、协助研究及订定年度活动计划,尤其是订立及检讨“衡工量值式审计”项目的立项计划。
六、提交各个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七、根据上级指示,可向被特许人进行审计监督或衡工量值式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第二审计局
第二审计局的权限为:
一、接收由财政局局长送交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总帐目及各项周年帐表,对其进行审核。
二、透过对所申报的帐目及其它依法可获得的资料,审核及审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非财政自治部门以外的其它审计对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透过专项审计,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非财政自治部门以外的其它审计对象在执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进行审查。
四、提交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总帐目及其各项周年帐表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适用。
第八条 第一审计局及第二审计局独有的人员
一、为执行第六条及第七条所赋予的权限,第一审计局及第二审计局分别设立高级审计师和审计师以协助首席审计师的工作。
二、高级审计师的权限为:
(一)在首席审计师的领导及授权下,根据年度活动计划内确定的审计项目成立专项小组,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二)指导专项小组内成员的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指示;
(三)撰写审计报告;
(四)提交短期至中期的审计活动计划的建议;
(五)协助开展审计署的内部培训工作。
三、审计师的权限为:
(一)在首席审计师的直接领导及授权下,执行上款(一)至(三)项及(五)项所指的权限;
(二)协助高级审计师开展专项小组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或有的组织形式
一、为开展暂时性的特别项目,得设立项目组。
二、项目组主管负责指导及协调由项目组开展的工作。
三、项目组的范围、标的、执行期间、预算备付及项目组主管的报酬,均由行政长官订定。
第十条 财政制度
审计署部门的财政制度等同自治实体的财政制度,具本身的预算。
第十一条 收入
一、审计署部门的收入包括: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的配备拨款;
(二)历年管理的结余;
(三)本身手存现金之利息;
(四)转让本身资产的所得;
(五)法律确认的其它收入。
二、经行政长官许可后,审计署部门方可将流动款项资本化。
第十二条 开支
一、审计署部门的开支为:
(一)与其运作有关的负担,尤其是在人员、资产及劳务的取得、转移、其它经常性开支及资本性开支等;
(二)有关属行政当局负担而须转送退休基金会、社会保障基金或其它福利机构的退休金及抚恤金的每月供款。
二、审计长权限内的开支许可限额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
第十三条 财产制度
财产由审计署执行其职责时所取得的资产及权利的整体所组成。
第十四条 助理审计长
一、审计署可设助理审计长一名。
二、助理审计长由审计长提名并报请行政长官任免。
三、任免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公布。
四、助理审计长报酬相当于为审计长而定者百分之七十,并享有给予机关局长(第二栏)的其它权利与优惠。
五、助理审计长得在六十天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审计长辞去本身职务。
第十五条 编制
审计署部门的人员配备载于本行政法规的附件一,而该附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份。
第十六条 制度
本行政法规规定的制度适用于审计署部门人员,而公职的一般制度连同为外聘人员制定的特别条件亦补充适用于审计署部门的人员。
第十七条 与局长、厅长及处长之等同
一、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首席审计师等同于局长(第二栏)。
二、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高级审计师等同于厅长,而审计师等同于处长,并以定期委任制度方式任命。
三、上述所指的官职,应在具适当专业资历及经验的人员中甄选聘用。
第十八条 通则
一、除主管职级外,审计署部门中属于第一审计局及第二审计局的人员,及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1999号法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临时安排制度工作而服务于上述两个部门之人员,在进行“衡工量值式审计”项目时,得按其有关基础薪俸的点数计算,另收取透过审计长的批示而订定的,至其基础薪俸的数额20%的酬劳,但不得与其它酬劳或超时工作补助兼并收取。
二、上款所指制度包括的人员,不得以受雇或非受雇之形式从事其它有报酬的职业。
第十九条 任职制度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当局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得以定期委任、借调或派驻等方式在审计署部门任职。
二、以借调或派驻的方式在审计署部门工作的人员,不受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87/89/M号法令通过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任职期限约束。
第二十条 处于退休状况的人员
处于退休状况的人员如被委任在审计署部门任职时,仅可根据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取酬劳,但须遵守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标志
审计署部门的标志载于本行政法规之附件二,而该附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份。
第二十二条 特别身份证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1999号法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特别身份证的名称及式样载于本行政法规之附件三,而该附件为本行政法规的组成部份。
第二十三条 预算之执行
预算在审计署部门的执行预算方面的权限,由审计长行使。
第二十四条 负担
在审计署部门的预算开始生效前,因本行政法规的施行而引致的负担,由财政局从各项拨款中调配款项予以支付。
第二十五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一审计署部门人员编制(第十五条所指者)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 职位数目
主管 局长 1
厅长 1
处长 3
首席审计师 2
高级审计师 4
审计师 6
高级技术员 9 高级技术员 29
技术员 8 技术员 1
翻译 - 翻译员 1
专业技术 7 技术辅导员 4
5 助理技术员 12
行政 5 行政文员 2
总数 66
附件二审计署部门标志(第二十一条所指者)
颜色:
(A)?Panton2603
(B)?Panton144
附件三特别身份证的名称及式样(第二十二条所指者)
一、特别身份证的名称为“审计证”。
二、式样一为审计长及助理审计长专用,式样二为其它审计署人员使用。
三、证件预先印有中文及葡文,并应填写权利人的姓名及以中、葡文写上所担任的职务。
四、证件为白色,为B8尺寸(88毫米X62毫米)。
五、式样一证件的有效要件为行政长官的签名及在相片左下角盖上行政长官办公室的钢印。
六、式样二证件的有效要件为审计长或其法定代任人的签名及在相片左下角盖上审计署部门的钢印。
七、证件在其权利人行使职能期间有效。
八、应在独立的登记册将所有发出的证件作成列表,并须特别载明登记编号、证件式样、权利人姓名、有关官职/职级和发出日期。
九、证件所载资料有任何修改时,应予以更换。权利人确定或暂时终止行使其职能时,必须将证件交还有关部门。
十、证件如有遗失、损坏或破烂,应予以补发,但须在证记簿册中作明确记录,并保存与原证件同一的编号。
式样一(略)
式样二(略)
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