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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逗留及定居的一般制度的若干修改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第7/19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20

施行日期:2003-03-29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请查阅:居留权法律制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

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号法令第十一条修订如下:

第十一条 特别逗留的期限

一、…………

二、…………

三、…………

四、持有由葡萄牙当局签发的护照的葡萄牙公民,得在澳门逗留最多九十日。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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