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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门中国企业协会章程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澳门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3

施行日期:2005-06-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49/2005。

澳门中国企业协会,葡文名称为“Associacǎo das Empresas Chinesas de Macau”(以下简称“本会”),声明本会章程第四条增加第一款,而其余各款因应第一款之增加而向后调整,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修改如下:

“第四条 宗旨

一、广泛团结在澳中资企业,树立在澳中资企业整体良好形象,为“一国两制”在澳门的实践和澳门社会的进步服务;

二、促进内地与澳门之间的经济贸易发展和技术交流;

三、促进、发展内地在澳门和海外的投资以及海外在澳门及内地的投资;

四、代表会员就共同关注的事项向任何主管当局表明立场;

五、建立、扩大与澳门、内地及海外其它各种经济团体之间的联系;

六、促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合作和联系;

七、增进及维护本会会员的正当权益;

八、辅助及协助会员解决争议和就商务性的问题达成共识;

九、促进举办有助于达成本会宗旨的研讨会、讲座、聚会等其它活动。

第十九条 会董会

一、(保持不变)。

二、(保持不变)。

三、会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十一或十三人,由会董互选产生。

四、会董会下设常务会董会,由二十五至三十名常务会董组成,并为单数。会长、副会长为当然常务会董,不足之数由会董互选产生。常务会董会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和协调执行职能。

五、会董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秘书处其它工作人员由会董会聘请或委任。”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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