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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学会》章程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30

施行日期:2005-06-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文简称为“区域管理学会”

葡文为“Associac,ǎo do Estudo de Administrac,ǎo Pública Inter-Regional de Macau”

葡文简称为“MIPASA”

英文为“Macao Inter-Region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Study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MIPASA”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六月三十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58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学会”,葡文名称“Associac,ǎo do Estudo de Administrac,ǎo Pública Inter-regional de Macau”,英文名称“Macao Inter-regional Public Administration Study Association”,中文简称为“区域管理学会”,葡、英文简称为“MIPASA”。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处于不同区域并且热心于研究区域公共管理学的人士和团体,通过开展各种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建立长期的联络机制,促进不同区域间的人士和团体互相学习和交流,充分发挥澳门的平台角色,弘扬一国两制的精神。

第三条 本会属非牟利民间专业学会。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澳门高地乌街50号利年阁23楼E座。有需要时可在本澳以外设立办事处。

第五条 凡有志于研究区域公共管理理论并且具有学士学位资格的人士,经理事会批准得成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并享有本会举办一切活动和福利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有遵守会章决议和缴交会费的义务。

第八条 本会组织机关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负责制定或修改会章;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决定会务方针;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 会员大会主席团由三人组成,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

第十一条 本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由五人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理事二人,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的决策和日常会务。

第十二条 本会监察机构为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负责监察理事会日常会务运作和财政收支。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本会得设名誉会长及名誉顾问。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别事项得召开特别会员大会。每次会员大会如法定人数不足,则于超过通知书上指定时间三十分钟后作第二次召集,届时不论出席人数多寡,是次会议视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分别由会员大会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本会组织机关所召开的所有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有关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决议,法律要求特定多数者除外。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源于会员入会费、赞助、捐赠及会务活动或向外提供服务之收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Junho de dois mil e cinco.?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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