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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国际英语演讲会》章程

发布部门:澳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06

施行日期:2005-07-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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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附则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53/2005。

第一章 总则

一、本会名称为澳门国际英语演讲会,葡文名为“Clube de Macau Toastmasters Internacional (Inglês)”,英文名称“Macau Toastmasters International Club (English)”,英文简称“Macau Toastmasters”。位于澳门士多纽拜斯大马路25号A百喜大厦阁楼。

二、本会为非牟利社团,宗旨为组织及发展英语演讲活动,提升澳门居民英语沟通技巧及领导才能;参加国际演讲会于世界各地举办的比赛及活动。

第二章 会员

三、凡对英语演讲有兴趣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四、会员权利:有权参与本会举办的活动;有选举及被选举权和提出建议及异议的权利。

五、会员义务:支持及参与本会举办的活动和缴交会费。

六、会员不缴交会费或损害本会利益,可被开除会籍。

第三章 组织

七、本会组织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各成员由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

1.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为最高权力机构。设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各一名。平常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应于会期前不少于八天向会员发出具有会议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的召集书。会员大会负责审议和表决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及按时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2.理事会:为行政机构。设会长一名、副会长数名、秘书长及财务长等,总人数须为单数。负责管理和处理日常会务。

3.监事会:为监察机构。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及秘书各一名。负责监督理事会的日常运作。

第四章 附则

八、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捐赠及赞助等。

九、本章程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会员大会。

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田兆祥 Henrique Porfírio de Campos Pereira

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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