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005号行政法规规定,经被特许人建议,将以行政命令订定用以计算电网接驳分担费用的参数数值及变压站的平均造价。
因此,被特许人编制了一份合适的建议书,以订定上述参数数值及变压站的平均造价。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经第11/2005号行政法规规定核准的《电网接驳分担费用规章》第二条及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核准
核准用以计算经第11/2005号行政法规核准的《电网接驳分担费用规章》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及第二十条所指的分担费用的参数数值。
第二条 低压分担费用
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而适用的分担费用,将视乎情况按下表或下列公式计算:
(一)申请功率不超过100千伏安
申请功率(S)分担费用(C)
(千伏安)(澳门币)
3.4 520
6.9 1,040
11.5 1,735
13.8 2,080
20.7 3,120
34.5 5,200
69 10,400
80 12,720
90 14,730
100 16,690
(二)如用电区域现有的配电网及有关抵达线为架空电线,且申请功率不超过6.9千伏安时,则分担费用减至以下金额:
申请功率(S)分担费用(C)
(千伏安)(澳门币)
3.4 250
6.9 500
(三)申请功率在100千伏安以上,但不超过200千伏安:
C = 16,690 + 252 x(S - 100)澳门币
(四)申请功率在200千伏安以上,但不超过350千伏安:
C = 41,890 + 332 x(S-200)澳门币
第三条 接驳共享电网的中压分担费用
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而适用的分担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申请功率不超过1,600千伏安:
C = 32,550 + 159 x S澳门币
(二)申请功率超过1,600千伏安:
C = 286,950 + 134 x(S - 1,600)澳门币
第四条 接驳专用电网的中压分担费用
第十六条所指的使用系统费用为$440/千伏安(每千伏安为澳门币肆佰肆拾元正)。
第五条 在申请人负责设置变压站情况下的中压分担费用
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而适用的分担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申请功率不超过1,600千伏安:
C = 10,190 + 92 x S 澳门币
(二)申请功率超过1,600千伏安:
C = 157,390 + 55 x(S - 1,600)澳门币
第六条 1,000千伏安变压站的平均造价
第十一条第五款所指的成本为$70,000(澳门币柒万元正)。
第七条 电缆超出部分的费用
一、第二十条所指拟安装的电缆每一单位长度的平均成本为$790/米(每米为澳门币柒佰玖拾元正)。
二、变压站之间每千伏安申请功率的平均距离,每1,000千伏安为250米。
二零零五年七月七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