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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协议

发布部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公布日期:1991-06-15

施行日期:1991-06-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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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双方愿意发展有效率的解决商事争议的方法,并协助当事人在发生商事争议时解决他们的争议。以此为目的,双方同意合作如下:

1.促进调停、调解、仲裁和任何其他适当的程序的使用,或各种程序的结合使用;

2.通过在适当的时候组织研讨会、会议和具有教育作用的活动,发展解决争议的方法;

3.相互提供下述协助:

Ⅰ、选择具有合适经验和正直的人士,以便列入各自的调停员、调解员和仲裁员名册之中;

Ⅱ、指定专家或鉴定人;

Ⅲ、指定调停员、调解员和仲裁员;

Ⅳ、提供方便条件和支持性的服务,如开庭室的使用、行政管理的服务、翻译和文件整理;

Ⅴ、索取资料、出版物和意见;

Ⅵ、办理有关解决争议的任何其他事项。

提供本合作协议项下的任何协助时,一方要求补偿费用者,应在发生任何费用之前,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本协议于1991年6月15日在北京签字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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