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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律师(认许资格)(费用)规则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178496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199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59章第73条)

[1994年11月25日]

(本为1994年第630号法律公告)

第1条 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所列的费用,是就为根据本条例第4(1)(b)条获认许而根据《海外律师(认许资格)规则》(第159章,附属法例)申请与考试所订明须缴付的费用。

第2条 费用的缴付 版本日期 30/06/1997

费用须缴付予律师会。

第2条 费用的缴付 版本日期 30/06/1997

费用须缴付予律师会。

附表 版本日期 01/01/1998

[第1条]

根据《海外律师(认许资格)规则》

(第159章,附属法例)申请与

考试而须缴付的费用

项    规则的条次          事项           费用$

1.    3(2)     申请证明书(符合获认许的资格以及符合参

加或获豁免参加海外律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3300

1A.3(3)   申请延长证明书的有效期间(1997年第22

号法律公告)                750

2.    7      参加海外律师资格考试─

(a)任何一个科目               5500

(b)每一额外科目               1100

3.    9(a)    申请覆核律师会根据第3条

作出的决定(1997年第22号法律公告)       1500

(1997年第503号法律公告)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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