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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讯(亚太卫星1号)(豁免领牌)令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第106Q章电讯(亚太卫星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199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06章第39条文)

[1994年7月29日]

(本为1994年第45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命令中─

“公司”(company)指亚太通信?星有限公司。

第2条 豁免 版本日期 30/06/1997

公司就其进行下述事情的范围而言,即─

(a)在亚太?星1号?星上设置或维持任何电讯设施;及

(b)在亚太?星1号?星上使用或管有作电讯之用的器具,获豁免持有本条文例第8(1)条文所指牌照的义务。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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