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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一般)规则

发布部门:香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30

施行日期:199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514章第149条)

[1997年6月27日]1997年第367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33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导言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7/05/2004

(1)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申请编号”(applicationnumber)─

(a)就指定专利的申请或依据该等申请获批予的专利而言,指在该项申请提交之时由指定专利当局编配的编号;

(b)就根据本条例提出的专利的申请或依据该等申请获批予的专利而言,指在该项申请提交之时由处长编配的编号;

“送交”(send)包括给予,而同根词句亦据此解释;(2004年第37条法律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State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而职能包括就发明批予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第2号第17条)

“国际专利分类法”(InternationalPatentClassification)指根据1971年3月24日在斯特拉斯堡订立并经不时修改或修订的《国际专利分类协定》订定的专利发明通用分类系统;(2004年第37条法律公告)

“发表编号”(publicationnumber)─

(a)就根据本条例发表的文件而言,指该文件发表之时由处长编配予该文件的编号;

(b)就根据香港以外的专利当局的法律发表或根据任何国际公约发表的文件而言,指该文件发表之时由该专利当局或根据该公约而编配予该文件的编号;

“电子纪录”(electronicrecord)具有《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第2(1)条所赋予的涵义;(2004年第37号法律公告)

“电子签署”(electronicsignature)具有《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第2(1)条所赋予的涵义;(2004年第37号法律公告)

“资讯系统”(informationsystem)具有《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第2(1)条所赋予的涵义;(2004年第37号法律公告)

“欧洲专利局”(EuropeanPatentOffice)指由在1973年10月5日于慕尼黑订立的《欧洲专利批予公约》所设立并以欧洲专利局为名的欧洲专利组织的当局;

“数码签署”(digitalsignature)具有《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第2(1)条所赋予的涵义;(2004年第37号法律公告)

“联合王国专利局”(UnitedKingdomPatentOffice)指根据联合王国的法律为就发明批予专利而设立的当局。

......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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