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
根据民政部《关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5〕285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碑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书院门迁至南二环西段。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陕政函(2005)1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11-02
施行日期:2005-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西安市政府:
根据民政部《关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民函〔2005〕285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碑林区人民政府驻地由书院门迁至南二环西段。搬迁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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