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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法国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换文

发布部门:法国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外国与国际法律

公布日期:1975-09-28

施行日期:1975-09-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让?沙邦团长阁下 团长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就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中的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缔约任何一方的航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从事本协定范围内的货物和旅客的运输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和收益,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免付一切税捐。

上述内容如蒙您复函确认,本函和您的复函即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 于 眉 (签字)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眉团长阁下 团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编者)

我谨代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来函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 让?沙邦 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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