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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斐济政府关于两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5-11-05

施行日期:1975-11-0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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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斐济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五日起,互相承认和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斐济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斐济政府承认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中国政府支持斐济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发展致力于和平的自给经济所作的努力。

中、斐两国政府决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斐济政府代表

驻澳大利亚大使馆临时代办 驻澳大利亚高级专员

朱 启 祯 拉曼?纳拉扬?纳尔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五日于堪培拉

斐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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