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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科摩罗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发布部门:科摩罗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外国与国际法律

公布日期:1975-11-13

施行日期:1975-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国全国执行委员会,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科摩罗国全国执行委员会维护民族独立、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发展民族经济的斗争。

科摩罗国全国执行委员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科摩罗国全国执行委员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 科摩罗国外交事务代表

黄 华 阿里?塔希尔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于纽约

科摩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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