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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四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5-21

施行日期:1993-05-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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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乍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乍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名人员组成的第四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具体科别及人数为:针灸医生二名,内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二名,儿科医生一名,麻醉科(兼苏醒)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及厨师一名。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乍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恩贾梅纳中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其运费由中方负担。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乍方向医疗队提供它所拥有的一般药品。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九名人员往返于中国与乍得之间的国际旅费及他们的工资:

教授及主任级医生每人每月工资3500美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工资3000美元

第六条

乍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家具)和两辆汽车(包括油料和司机),住房的维修费由乍方负担。汽车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将免除缴纳各种税款。

第八条

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乍方将为中国医疗队队员免除直接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和生活上的必要便利。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乍得政府规定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乍方应保护中国医疗队队员在乍方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乍得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第四批中国医疗队到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乍方如要求延长本议定书的期限,应于六个月前通知中方。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在恩贾梅纳签字,共两

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郭天民 罗米扬

(签字) (签字)

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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