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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关于设立阿拉伯国家联盟代表处的协定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5-24

施行日期:1993-05-2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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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阿拉伯国家联盟(以下简称“阿盟”)

本着进一步加强和发展阿盟和中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的愿望,

为确定阿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代表处及给予代表处以特权与豁免的规定和手续,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同意阿盟在中国设立代表处,代表处所在地为北京。

第二条

一、阿盟代表处、代表处主任和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中国享有与外国驻华使馆、馆长、使馆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所享有的所有便利、特权和豁免及承担所有的义务。

二、代表处中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或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不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阿盟代表处主任和代表处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特权与豁免。

第三条

一、代表处主任的委派须事先征得中国政府同意。

二、有关代表处的其他事项,双方将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友好协商解决。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为此,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国家联盟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艾哈迈德?伊斯马特?(签字)  阿卜杜勒?马吉德博士(签字)

阿拉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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