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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泸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2]1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9-03

施行日期:2002-09-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规划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泸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在泸州市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三日

关于在泸州市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
市规划建设局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泸州仲裁委员会
(2002年8月20日)

根据2001年4月27日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建法〔2001〕91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快捷、保密、方式灵活、成本低的独特优势,保障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及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建法〔2001〕9l号的规定,对在泸州市建设系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修订工作。市县区建设系统各部门要对现行使用的建设系统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自查,是否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通知》(建法〔2000〕252号)的规定,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全部进行修订。今后制发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二、做好选定仲裁委员会工作。市规划建设局及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自愿、便捷”的原则,指导当事人在订立格式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栏内明确填写泸州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如当事人另有选择应当允许另行协商;对于泸州市重大的涉外建设合同,应当尽可能争取外方当事人同意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于泸州市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要比例的企业在国内的涉外建设合同,原则上选择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于涉及泸州市国有资产的重大的、特殊的建设合同,可以指定由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供对方当事人选择。

三、选聘建设专业人士参加仲裁工作。泸州仲裁委要在泸州市建设系统中选聘一批符合条件,具有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标准,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的法律工作人员或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要在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建设行业各类专业人士中选聘一批专家担任仲裁委员或专家委员会委员。

选聘建设系统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或委员会委员,由市规划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和泸州仲裁委协商,泸州仲裁委依法聘任。

四、加强建立健全适应仲裁建设合同纠纷需要的工作制度。市规划建设局应在系统为泸州仲裁委依法、公平、合理、快速仲裁建设合同纠纷,提供有关了解事实、证据和仲裁依据的便利。必要时,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泸州仲裁委员会“联络处”。泸州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建设合同纠纷,要主动与市规划建设局有关部门和政府法制办联系沟通,在依法仲裁前提下,尽量简化程序,减少仲裁成本,提高结案率、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将仲裁制度融入建设市场中,为建设市场服好务。

五、加强仲裁建设合同纠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规划建设局要加强协调,积极帮助泸州仲裁委员会在解决仲裁建设合同纠纷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建设系统开展仲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六、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市县区建设局、法制办要对上述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对贯彻落实情况于9月10日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修订工作于9月15日前修订完毕。9月16日至9月25日,市规划建设局、市政府法制办、泸州仲裁委员会,对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检查。9月底总结通报落实情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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