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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仲裁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2]12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29

施行日期:2002-11-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按照仲裁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2000年底基本完成了全省十三个设区市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任务,顺利实现了新旧仲裁体制的平稳过渡。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依法开展了案件的受理和裁决工作,公正、及时地处理了一批经济纠纷,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省的仲裁事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还不很熟悉,仲裁案件的办理质量也有待提高。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仲裁法,加快我省仲裁事业的发展,现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贯彻实施仲裁法,充分认识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仲裁法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相衔接,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部重要法律。通过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是在司法渠道以外,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新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成本低廉和保守商业秘密等特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大多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仲裁制度,大量经济纠纷通过仲裁解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组织、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多,客观上要求解决矛盾的方式多样化,以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际经济贸易和投资等交往更加频繁,许多外商习惯于运用仲裁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因此,加快建立和发展仲裁事业,完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全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促进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认真贯彻实施仲裁法律制度,及时解决仲裁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运用仲裁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普法教育,认真学习宣传仲裁法,扩大仲裁制度的影响,提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仲裁工作的认知程度。

二、强化合同监督管理,继续抓紧做好合同争议条款的规范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要求,在前一阶段清理、修订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基础上,继续抓紧做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规范工作,为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供法律保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合同监督管理,结合办理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物登记、合同争议调解、监制标准(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等业务,把合同是否具备仲裁和诉讼条款作为判断合同是否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规范工作,指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解决争议方式。省经贸、外经贸、建设、科技、交通、国土、水利、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现行使用的各种合同文本认真组织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规定,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上没有仲裁条款供当事人选择的,要按规定要求进行修订。对有些合同格式需要由上级部门作统一修订的,要及时向有权修订的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规范工作的督促指导,掌握合同清理、修订进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要组织和指导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修订不符合规范的合同样本,在签订合同时慎重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仲裁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为企事业单位修订合同提供帮助。

三、切实保障办案质量,不断开拓仲裁服务领域仲裁案件办理质量,直接关系到仲裁法律制度贯彻实施和仲裁事业的发展,是仲裁机构的生命线。各级仲裁委员会必须始终把提高办案质量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严格把好案件受理关、程序关、裁决关,严肃认真地解决好每件经济纠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决公正合理。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机构在审理疑难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推行仲裁制度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案件的和解调解率、快速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贯彻实施仲裁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仲裁工作提出的要求,努力培养和建立一支作风好、业务强,既精通国际惯例,又能熟练运用外语的高素质仲裁员队伍,改善仲裁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枉法裁决、违反执业纪律、不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仲裁员,要坚决予以除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仲裁工作中,要运用市场经济法律和商业惯例解决纠纷,提高办案质量,树立良好形象,赢得当事人的信赖。要进一步拓展仲裁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深入企事业单位宣传仲裁法和仲裁的特点,协助清理债权债务,指导其依法订立合同,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加强监督指导,完善仲裁机构的自身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仲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依法做好仲裁机构的换届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目前还没有落实人员编制、经费和办公用房的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5〕87号)文件要求,根据各市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方案,切实加以解决,确保仲裁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在中国仲裁协会成立之前,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继续做好仲裁事业的联系工作,协调仲裁机构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支持和帮助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全省仲裁事业提出总体发展目标和阶段工作要求,加强仲裁法的执法监督和检查,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各仲裁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重大财务开支须经仲裁委员会会议集体决定,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换届时必须出具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对将要离任的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要进行离任审计。要建立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制度,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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