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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行)函(1989)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1-23

施行日期:1989-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法发字(1988)第90号请示收悉,经研究,仅就案件是否受理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于新的行政法规取代旧的行政法规,旧法规未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其他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新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规实施之前,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又在新法规实施之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新的程序法规范生效之后必须遵循的原则,为保护公民、组织的诉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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