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银川市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银川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银川市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银川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银川市宗教事务局)是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民族宗教事务的工作部门。现将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新增职能:
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为市委和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三)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事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四)参与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的研究、拟订,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五)协助组织、统战、人事部门促进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负责民族成份变更工作;管理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及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
(六)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的生产;依法监督和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七)组织开展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民族文化传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挖掘、整理;审查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
(八)开展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宗教问题上的分裂活动,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九)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协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十一)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
(十二)负责全市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职责调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内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民族、宗教方面工作的调查研究工作;协调局机关政务、事务行政工作;组织起草有关文件、报告;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保卫、信访接待、财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老干部工作。
(二)民族科
参与拟定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有关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中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的生产;指导全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定点工作;负责民族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事务;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组织开展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对民族文化传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挖掘、整理。
(三)宗教科
负责全市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对宗教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县(市)区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联系宗教团体,协助有关宗教团体进行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宗教法规和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团结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负责银川地区穆斯林群众自费朝觐事务的组织、管理、服务等项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行政编制8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3-4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