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7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为加强我区人大常委会的督察、法制和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决定成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督察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83-07-09
施行日期:1986-07-30
时效性:已被修订
(1983年7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为加强我区人大常委会的督察、法制和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决定成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督察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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