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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发[1984]30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83-12-29

施行日期:1984-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为加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市建设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需要设立的其他委员会。

三、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四、各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一)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二)会同有关方面草拟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三)对有关方面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和议案提出初审意见;

(四)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任务,检查国家 宪法 、法律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决议案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报告;

(五)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本暂行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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