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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及时审理涉外等内部审核案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法[1997]14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23

施行日期:1997-06-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自从1997年1月1日实行修改的刑诉法以来,涉外、涉侨、涉港澳台案件因内部审核时间长而违反程序法超过审判期限的问题比较突出。对此,应引起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目前,审理涉外、涉侨、涉港澳台案件,仍要执行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2)21 号和中央政法委员会政法函(84)5号文件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 为避免因内部审批而超审限,可实行“提前介入”,并请当地党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确保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好这类案件。

特此通知。

1997年6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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