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0〕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2000年12月12日
公安部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0)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12
施行日期:2002-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0〕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2000年12月12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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