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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0)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12

施行日期:2002-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监视居住期满后能否转取保候审问题的请示》(粤公请字〔2000〕1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

2000年12月12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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