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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入侵探测器(四种)执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科安[2003]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08

施行日期:2003-02-0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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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技防办):

为了适应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协议的要求,顺应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方针,完善和规范安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局积极推进了安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开展。自2002年5月1日起,对入侵探测器这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中的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和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四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上述产品不再适用生产登记批准制度。

安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实施由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进行。认证实施的依据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入侵探测器》;认证模式采用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技防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并从同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入侵探测器(四种)。

现将已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型号及企业通告各地技防管理机构(见附件)。今后如要查询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型号及企业目录请登录公安专网,在“产品信息”栏中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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