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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前是否必须开准备庭和民事被告人对原告人的诉状副本是否必须提出答辩书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研字第403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7-02-26

施行日期:1957-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接你省白城县人民法院本年1月3日白法字第31号报告,请示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是否必需开准备庭和是否必需让民事被告人提出答辩书两个问题。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希转告该院。

一、关于民事案件审理前是否必需开准备庭问题,我院“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对于开庭审理案件前应作的准备工作已有详细说明(查阅总结第24至27页),其中所称审判人员是包括人民陪审员在内的。凡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案件,在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中,有不少工作是需要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进行的;需要书记员记录的,应由书记员担任记录;如进行准备工作认为有必要时,亦可传唤双方当事人和证人等进行讯问,亦可进行现场勘验。该院来文所称准备庭,想即指此。民事案件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可仍参酌本院总结上述部分进行。

二、人民法院把民事原告人的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据以提出答辩书,这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为了充分做好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争执内容,人民法院也需要被告人提出答辩书。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提出答辩书,人民法院仍应照常进行审判。人民法院为了查清案情,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应当主动地调查和搜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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