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法院主持成立的调解的效力等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823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57-05-13

施行日期:1957-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1日〔57〕法办秘字第104号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调解的效力等问题的函及附件均收悉。我们认为,我院“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所提“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调解,与判决有同等效力”这一原则,对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主持成立的调解,同样适用。上诉审人民法院主持成立调解的案件,应当制发调解书,并须在调解书内写明所成立的调解的内容,即:是仍按原审判决执行,还是另行成立调解(包括全部变更原审判决及一部分变更,一部分仍按原审判决执行)。双方当事人在上诉审人民法院成立调解后,该案诉讼程序即告结束,这种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样,都可予以执行,因之,原来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审判决即无须再予以撤销。

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的审判庭组成人员的问题,我们认为,一般以由组成合议庭的三个审判员共同进行为妥,并应由进行调解的三个审判员在调解书上共同署名。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