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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管辖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法发(1997)1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6-09

施行日期:1997-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克服种种困难,依法审理的大批经济纠纷案件。1993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89.4万件,争议总金额705.44亿元;到1996年上升到151.97万件,争议总金额达2699.31亿元。其中,有不少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为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了贡献。

为了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宏观指导和调查研究等工作,不断提高经济审判的水平;同时鉴于不少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多年未作调整,难以适应经济纠纷案件增多、争议金额增大的趋势,经研究决定,对全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管辖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范围及案件争议金额管辖标准通知如下:

一、山东、江苏、河南、辽宁、吉林、湖北、湖南、广西等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原级别管辖争议金额标准的基础上上调100%。

二、天津、江西、四川、福建、陕西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原级别管辖争议金额标准的基础上上调50%。

三、其他高级人民法院,此次暂不作调整。

四、调整后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争议金额标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作相应的调整。

五、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在接到本通知后,抓紧研究,并于7月15日以前将调整的情况(包括本辖区内的所属法院级别管辖情况)书面报我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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