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鉴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专业性比较强,现决定将原来由本院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这两类案件划归交通运输审判庭受理。今后有关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的审判工作,请与本院交通运输审判庭联系。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法发(1997)2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1-12
施行日期:1997-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鉴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专业性比较强,现决定将原来由本院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这两类案件划归交通运输审判庭受理。今后有关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的审判工作,请与本院交通运输审判庭联系。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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