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乡镇企业办作为"其他组织",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其所在乡镇政府应为共同原被告,乡镇政府应承担企业办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
此复。
二??一年二月八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粤高法[2001]23号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公布日期:2001-02-08
施行日期:2001-02-08
时效性:已失效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乡镇企业办作为"其他组织",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其所在乡镇政府应为共同原被告,乡镇政府应承担企业办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
此复。
二??一年二月八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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